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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时统计管理规定(暂行)

2017年11月03日 15:32  点击:[ ]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时管理统计工作,规范课时费发放标准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学院教师(包括专职、兼职教师)承担教务处安排的全日制教学班授课任务,基础教学工作量为每周4课时(含4课时),超课时为每周4课时以外部分。

学院教师(包括专职、兼职教师)承担教务处安排的函授业余班授课任务,无基础教学工作量要求。

第三条学院教师(包括专职、兼职教师)授课超课时,讲课费计算标准如下:讲师以下人员25元每课时,副高级30元每课时,正高级35元每课时。

第四条经学院确认的学科带头人,在聘期内无基础教学工作量要求,经学院确认的骨干教师在聘期内基础教学工作量为每周2课时。

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决定合班课,合班课课时系数标准如下:

(一)必修课 :学生50人以内,乘以系数1;学生人数超过50人(不含50人) ,系数乘以1.2;合班课人数超过100人(含100人),乘以系数1.5;合班人数150人(含150人),乘以系数2。

(二)选修课:选修学生50人及以内,乘以系数1;选修学生50人以上不满100人乘以系数1.2;选修学生100人及以上不满150人,乘以系数1.5;选修学生150人及以上,乘以系数2。

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务处安排的课表时间上课,严禁私自调课。任课教师为规避基础工作量,通过私自调课集中授课和合班授课的,所授课时无效,不计算为超课时讲课费,并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任课教师如出现教学事故,按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(暂行)》规定处理,并扣除相应超课时讲课费。

第七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,从事学院及教务处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任务的,请教务处确认给予相应超课时费补助。

第八条 教师作为兼职编辑审阅期刊稿件工作的,根据编件数量折合成课时,计入教师课时工作量,并按《天津法学》1篇稿件折合4课时,《警察学研究》1篇稿件折合2课时支付超课时费。

第九条 原则上按照实际授课教学周,4周为统计周期,教师填写《系部教师工作量月报表》,所属系部主任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由部门内勤报送教务处。由于系部及教师个人原因未按时送报的,不予补算课时费。

超课时费每月由教务处统计,政治处审核后经学院领导审批,由警务保障处统一发放。

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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